员工停薪留职期间,社保怎么办?

2020-08-04 阅读次数: 1778

企业经常会遇到员工申请停薪留职的情况,员工会用来处理突发的私事或长时间的疾病。

停薪留职,是指员工基于个人原因而与企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离岗停薪并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该期间内,企业可与员工可约定不享受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那么是否可约定不缴纳社保或约定社保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真实案例

欧某入职A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后欧某在2015年6月5日因保胎而向A公司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标明在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全部由欧某全额承担。欧某与A公司在此期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是存续。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依法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属于企业之法定义务。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裁判分析

虽然欧某在《停薪留职申请书》中表明2015年6月9日至8月9日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由其本人全额购买,但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并不能因为双方的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而A公司仍需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费义务。

法律顾问指引

停薪留职并不是法律概念,在实务中,员工要求停薪留职,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发生中止(如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即权利义务相应中止;此时员工无需为企业提供劳动义务,企业也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报酬。

其二,员工因事假而休长假或长期的医疗期申请停职留薪,此时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持续存在,并没有发生中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中止;则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费义务。

同时,若企业同意员工停薪留职的,建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如停薪留职期限、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承担方式、停薪留职期满复工方式、未复工处理方式等。

停薪留职,既是员工对企业的依赖,也是企业对员工的信任,如何确保这个过程中的风险被合理规避,是企业和法律顾问共同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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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