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是怎样的

2020-09-14 阅读次数: 2120

  1、养老保险补缴对象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如果错过了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间或者是没有经济实力缴纳,养老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天津市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做了细微的调整,那么到底天津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内容有哪些呢?补缴范围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律图的小编为您解答。

  天津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是怎样的

  (1)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3)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1、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2、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天津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对补缴的对象、补缴的年龄和补缴的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 补缴养老保险必须将之前全部的金额全部缴纳,补缴之后必须每年准时的交纳,男的年龄满60周岁,女的年龄满55周岁之后就可以不用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了,养老保险的缴纳一定要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