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阅读次数: 4080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福州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福建省综合工作方案降低了几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是多少?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
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对企业缴费有什么影响?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各地区各险种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纳入计算,低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私营企业和非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2019年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有什么变化?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无政策变化?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仍由单位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缴费费率和其他缴费政策、待遇政策保持不变,唯一变动的是对缴费基数上下限做了调整,由原来按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改为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从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72.48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772.4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77.25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233.5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23.36元。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将会减少,会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至2018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762.65亿元。我省综合工作方案还明确了降低费率后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解决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根据国家部署,今年我省还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5%左右,预计7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