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政策问答

2017-10-27 阅读次数: 3017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贯彻人社部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力做好药品支付管理工作;二是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和市深化医改工作要求,进一步满足临床需求,保障患者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药品目录衔接有关工作。

二、本次调整后,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调整后,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包括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目录》及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包括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三、本次调整后,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分类、备注如何确定?

答:本次调整后,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药品分别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后,我市《药品目录》凡例如何执行?

答: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按照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中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 号)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市《药品目录》执行时间?

答:属于《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自20179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比我市现行《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近期市人力社保局将开展信息采集,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尽快确定药品支付范围并公布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其他药品将根据临床需求,结合我市药品管理实际,适时开展信息采集,并确定新的药品支付范围。

六、我市《药品目录》中,药品支付范围如何执行?

答:新的药品支付范围发布前,暂按我市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及现行药品分类、备注和个人增付比例执行;新的药品支付范围发布后,按照新的支付范围及新的药品分类、备注和个人增付比例执行。具体药品支付范围另行公布。

七、哪些药品可以纳入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答:纳入《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药品。经专家评议认定临床可替代、价格比较高的药品,不予纳入支付范围。

八、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如何确定?

答:我市执行的《药品目录》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按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定,暂定200元(含)以下药品不增付,200元到1000元(含)药品增付5%1000元到5000元(含)药品增付10%5000元以上药品增付15%。其中,属于急(抢)救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不增付。已纳入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在新的医保支付范围发布前,个人增付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急(抢)救药品目录如何确定?

答:我市急(抢)救药品目录公布前,暂按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公布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公布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中成药和民族医药部分)有关范围执行。我市急(抢)救药品目录公布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