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延长失业补贴发放期限

2020-07-07 阅读次数: 1900

  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失业救济金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将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险范围,并可自行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补贴的;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缴纳保险金后一年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保险费缴纳满一年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一次,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首次申请失业补助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户籍地或者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他们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应用程序申请,无需提前办理失业登记。

  这项失业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个月,发放期限与失业人员的保险缴费期限不挂钩。失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不与失业保险标准同步调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费、抚恤金和救济金。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劳动者享受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价格标准基础上翻番。

  此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期满、再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退休、被判刑入狱的,下月起暂停发放失业补助,今后不再申请失业补助,即失业补助金可以只可申请并享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