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2020-07-07 阅读次数: 2148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继续对困难企业实施缓缴,保持缴费基数下限不变,允许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缓缴,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一是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将免征企业的政策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6月延长执行到12月底,将减征企业的政策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4月延长执行到6月底,真金白银帮助降低企业成本。

二是继续对困难企业实施缓缴。对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保持缴费基数下限不变。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本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

四是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对于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缓缴2020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2021年底前,按2021年的缴费标准补缴。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