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不愿同往怎么办 

2017-07-24 阅读次数: 2757

问:公司因搬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拒不服从并不再上班,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相关案例】

  2016年年底,某公司接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要求该公司将部分部门搬迁到省会城市办公。但是因这部分部门的员工多是本地人,他们坚持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工作,并且明确向公司提出,如果不能将他们安排到本地其他部门工作的话,就不再上班了。该公司想知道,能否以这些员工不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为由,按照旷工处理呢?

  答:近年来,因供给侧改革等原因,不少企业都开始进行新的转型布局,这一过程中企业组织形式、办公地点以及经营战略的变化,必然影响到企业员工的相关利益。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类似本案中的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对员工产生足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影响,那么企业方要首先在内部寻找其他岗位为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如果员工不愿意接受新的岗位,企业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员工的要求是正当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方确因岗位有限或者专业受限等原因,不能提供员工可以接受的岗位,那么双方实际上无法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此时企业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简单按照“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