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2020-09-11 阅读次数: 1640

  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将免征企业的政策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6月延长执行到12月底,将减征企业的政策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4月延长执行到6月底。

  同时,天津继续对困难企业实施缓缴。对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天津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

  天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对于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缓缴2020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2021年底前,按2021年的缴费标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