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2020-05-08 阅读次数: 851

  一、为什么要修订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11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提高了行政处罚幅度下限,同时条款内容也做了调整和完善。为规范行政处罚标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本着“维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不做大范围调整”的原则,对原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三、《办法》的制定原则和适用主体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陈述申辩及听证不加重处罚等原则,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用,包括市、区两级。

  四、《办法》是如何确定处罚倍数的?

  《办法》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情形,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真实、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违法金额大小、当事人是否牟利等几个维度,分别给予违法金额三到五倍的罚款。如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款规定的,按照从重原则予以处罚。

  五、什么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办法》明确了两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即“立案前主动退回医疗保险金”及“违

  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并主动退回医疗保险金”。同时,明确了对应当处以五倍罚款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六、《办法》实施前的案件如何处理?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2日印发之日起施行。违法行为始于本办法施行前的,行政处罚裁量按照原办法执行,但适用本办法行政处罚较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